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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不平等条约一览 :《中俄密约》
来源:2005年08月15日 tom 文化 2009年12月17日

  《中俄密约》,又称《御敌互相援助条约》或《防御同盟条约》,是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沙皇俄国以共同防御日本在亚洲的霸权为名,诱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光绪二十一年俄、法、德三国干涉还辽后,沙皇俄国居功索酬,要求将西伯利亚铁路修至中国境内,经黑龙江、吉林两省直达海参崴。这一铁路即后来所称东省铁路或中东铁路。同年六月,沙俄置中国政府于不顾,擅自派人进入东北地区进行铁路勘察活动。不久,沙俄财政大臣维特(1849�1915)和驻华公使喀西尼(1835�?)先后向清政府提出借地修路的无理要求。清廷害怕沙俄势力侵入中国东北,以自修铁路为名予以拒绝。但甲午战争后清廷内部亲俄势力日益抬头,众多朝臣都倾向与俄国结成秘密联盟,借以对抗日本。清廷内部这种联俄拒日的主张,为沙俄实现其筑路侵略野心提供了可能。二十二年四月十四日(5月26日),俄皇尼古拉二世(1868�1918)将举行加冕典礼,清政府决定派官员前往祝贺。沙俄认为这是向清廷索取中东铁路修筑权的极好机会,于是经过精心策划,以“人微言轻”为借口,拒绝清廷贺使王之春(1842�?)赴俄,指名要李鸿章前往。清廷无奈,只好委任李鸿章为“正使”,赴俄致贺加冕,并“访问”英、法、德、美等国。此时,李因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遭国人唾骂,躲在家中养病避风。他深知此次俄国之行“非寻常交际之仪”,托病恳辞,清廷不允。二月十四日,李鸿章在与慈禧太后及翁同?密议与俄结盟的有关事宜后,即以钦差头等出使大臣身分,率随从人员启程赴俄,搭乘法国邮轮抵达苏伊士运河,在那里受到俄国特使的迎接,再改乘俄国航业公司的轮船,于三月十八日经黑海抵达彼得堡。二十一日,李鸿章与俄国外交大臣罗拔诺夫(1824�1896)和财政大臣维特就中东铁路问题开始密谈。次日,李觐见俄皇尼古拉二世,递交国书,密谈中俄皇亲自提出铁路问题。二十五日,尼古拉二世再次与李密谈,李对俄国借地修路作出承诺。此后,罗拔诺夫和维特又以出力“援助”中国、抵制日本为诱饵,对李鸿章威逼利诱。四月二十二日,李鸿章征得清廷同意,与维特和罗拔诺夫在莫斯科正式签署了《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当时双方商订条约内容保密,故又称《中俄密约》。该约共六款,主要内容包括:一、日本如侵占俄国远东或中国及朝鲜(专题,图库)土地,中俄双方应将所有水陆各军届时所能调遣者尽行派出,互相援助,并互相接济军火、粮食。二、战时如有紧要之事,中国所有口岸均准俄国兵轮驶入,中国地方官应尽力供给所需。三、非由两国共同协商,一国不得单独与敌议和。四、中国允许俄国在黑龙江、吉林地方接造铁路,直达海参崴(即中东铁路)。该路建造和经营交给华俄道胜银行承办;俄国不得借端侵占中国土地和损害中国应有权利。五、无论战时或平时,俄国均有权通过该路运送军队和军需品;俄国用此铁路运送军粮时,除转运暂停外,不得借故停留。六、条约以铁路合同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5年。由于密约规定中东铁路交给华俄道胜银行承办,所以七月二十五日中方又与该银行签订《银行合同》,规定中国政府以库平银500万两予以道胜银行作为中方股本,与俄国共同经营中东铁路,并对经营事宜详加申明。八月初二,中、俄双方根据密约有关条文,又在柏林签订了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章程》(《中东铁路合同》),共12款,主要内容是详细规定了设立东省铁路公司及修建该路的具体事宜。至此,俄国终于实现了将西伯利亚铁路伸展至中国境内的宿愿。这样,沙皇俄国就可以运用“铁路征服政策”,将侵略势力渗透到中国东北,把黑龙江、吉林等满蒙地区囊括为自己的势力范围,以便最终实现吞并中国东三省的野心。

  (选自《中华五千年纪事本末》1996年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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