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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

道德规范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会学术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坚守学术良知,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术诚信,担当社会责任,促进学术繁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在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基本的道德规范

(一)本会会员在从事各类学术活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版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学术自律规范。

 () 学术活动要以探索真理为目的,以遵循科学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为原则,切实维护学术活动的高尚、纯洁与严肃。

() 确立学术活动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行为。

() 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五条 恪守基本的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注明转引出处。

(二)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除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以外,所有署名者应对自己完成的工作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都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谋取私利。

第六条 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学术不正之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七条 学会成立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为学会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会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会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一旦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二)调查的结论要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就被举报的事实向学会进行解释和申辩。

(三)调查认定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但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九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会权益和声誉的会员,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通报批评、开除学会会籍等处理。

第十一条 会员对被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 个工作日内向学会学风建设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调查,参照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三条 查处结果公开,接受学会全体会员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由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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