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当前在俄罗斯全面现代化背景下,民法典完善与发展再次成为其国内立法的重点与讨论的中心。及时反映和有效调整转型后期社会经济现实、为国家全面现代化提供立法支撑和加速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推进与欧盟一体化成为民法典现代化的内部驱动力与外部激励。民法典现代化具体表现为在遵循现行私法理念与既有框架下,涵盖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的整体大规模改进与优化。民事立法机制权威的顶层设计、注重专家的立法作用成为俄罗斯民法典现代化高效、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俄罗斯;民法典;现代化
【作者简介】龚兵,1974年生,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哈尔滨150080)
当下的俄罗斯正在形成一个以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取向为背景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的核心目标是俄罗斯的现代化。现代化概念对于俄罗斯发展史而言,从来就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自彼得大帝时期俄罗斯从偏安于世界边缘的落后国家走向复兴,到原苏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超越性崛起,都是俄罗斯实现现代化的历史例证。历史的车轮转入21世纪,在应对全球化挑战、金融危机威胁,特别是俄罗斯社会转型后期经济社会发展困顿与滞缓的背景下,俄罗斯现代化再一次成为俄罗斯执政阶层试图使俄罗斯摆脱困境、全面振兴的最明确而简洁的政治表达。2009年9月30日,梅德韦杰夫发表《前进!俄罗斯》一文,阐述了对实现现代化和俄罗斯发展道路的看法。2009年11月,在总统咨文中他正式提出实现国家现代化的任务[1]。俄罗斯法制现代化不仅是俄罗斯现代化的组成部分,而且应是实现全面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亦应成为俄罗斯全面现代化的先导。现行俄联邦民法典自1994年其第一部分生效以来,再一次回到了立法讨论的核心位置。本文以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之路为题,并不意在对于现行民法典的编制与发展进程进行描述,而是着眼于现行俄联邦民法典的未来发展走向,力求通过考察俄罗斯国内正在启动的俄罗斯民事立法完善进程,对俄罗斯民法典现代化的历史背景、完善目标、基本方向和具体举措进行梳理与分析,从而使我们对同为转型国家的俄罗斯民事立法最新发展动向有所了解,为我国民事立法发展、特别是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参考坐标。
一 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背景与发展进程
现行俄罗斯民法典编制工作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包括1995年1月1日生效的涵盖总则、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债法总则内容的第一部分,1996年3月1日生效的专门规定债法分则的第二部分,2001年3月1日生效的包括继承法、国际私法的第三部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调整知识产权的民法典第四部分。时至今日,俄罗斯民法典第一部分已经运行17年有余,完善和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自然和必然的选择。
(一)俄联邦民法典同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境况“脱节”。历经10余年的社会转型与经济转轨,正是俄罗斯发生巨大社会变革的历史阶段,现今社会经济关系、阶层分化、权利结构、文化水平同转型之初的俄罗斯相比已大相径庭。显然,现行民法典在对无论是静态的民事基础关系还是动态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调整上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完善性和滞后性。2009年10月,梅德韦杰夫总统在出席俄联邦总统民事立法完善与编纂委员会会议时指出,“生活没有停滞不前。俄罗斯已经改变,被民法典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一切要求必须对立法进行透彻的分析”[2]。虽然,在现行俄联邦民法典实施过程中,通过联邦法律和法律实践机关的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一直没有中断,对于缓解立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就像俄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院院长阿列克谢·科斯京所言,“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是一个自然的过程,现在的市场经济,与被鲜活的实践变得‘杂草丛生’的民法典一部分,表现出一定的差距。有时在实践中必须通过最高仲裁法院和高级法院全体会议来解决这些问题,但是这只是临时性措施。俄联邦民法典基础部分没有改变,但是随着民事立法的发展民法典需要现代化,涵盖现在新的法律现象。”[3]
(二)俄罗斯全面现代化需要民法典的积极回应与有效支撑。2011年9月26日,俄罗斯报刊登总统候选人、时任总理的普京题为《只能前进》主旨演讲,指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庞大的任务——建立创新型经济和巩固民主制度。我们要继续改善贸易环境,保证公平的交易规则,经济政策的稳定与可预见性[4]。当前俄罗斯现代化是全面现代化,是以创新经济、民主政治、民本社会为目标的全面发展,核心是发展创新型经济,民主政治和民本社会是其保障条件。显然,法制现代化是经济、政治、社会现代化的前提与保障。民法典作为调整公民社会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基本法,不仅要在确认与保护民事流转参与人的权利,维护稳定经济流转秩序发挥基础作用,同时还要尽最大可能减少公民、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不合理限制与障碍,引导与激励民事主体参与经济事务,并强化对主体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创造更为宽松的交易环境。
(三)俄罗斯加速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要求民事立法与之紧密对接。2011年年末,世界贸易组织批准俄罗斯加入世贸组织,按照规定2012年1月1日俄罗斯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对俄罗斯而言,在加入wto方面最重要的工作是使俄罗斯法律与执法实践与wto规则相符合。根据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分析,大约100项立法文件与1 000条行政规定需要修改[5]。同时,俄罗斯与欧盟贸易占俄对外贸易近一半,欧盟成员国对俄投资占俄外来投资近70%,因此欧盟是俄实现现代化最重要的借重力量。2009年11月,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俄欧第24次峰会上,梅德韦杰夫就提出与欧盟在实现现代化方面开展合作。2010年6月1日,在俄举行的第25次双边峰会上,双方正式达成建立“现代化伙伴”关系[6]的协议。实际上,在俄罗斯立法与欧盟之间关系领域,已经出现法律调整的两种倾向——俄罗斯立法的欧洲化和俄罗斯司法实践的欧洲化。在私法领域的表现就是,参考欧盟法律改进俄罗斯国内法,其中主要是在证券立法的完善构想上要多关注欧盟法。在司法实践中,俄罗斯法院运用欧盟法律判决案件的数量呈现增加趋势,主要集中于贸易、税收和海关领域,这些领域中类似司法实践历史已经10年有余[7]。“随着欧盟关于俄罗斯关系方面立法的继续发展,欧盟与俄罗斯双边关系规范基础的改善,俄罗斯法律的欧洲化,使得从里斯本到符拉迪沃斯托克建立统一的法律空间将成为可能”[8]。
总体来讲,俄罗斯民事立法完善与发展是自觉与有效的,无论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民法典制定,还是正在进行的民法典全面完善与修订。其实,早在2000年1月,现行民法典第三部分、第四部分还没有出台,民法典草案编制者自己最先提出,有必要对民法典进行大规模修订。后来,为了避免大规模的立法建议工作影响民法典稳定性以及还需继续编纂民法典第三部分,他们自己又放弃了这样的想法。2008年7月18日,梅德韦杰夫签发了关于完善俄联邦民法典的总统令(1108号),标志着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工作正式启动。在该命令中要求俄联邦总统民事立法完善与编纂委员会和俄联邦总统私法研究中心应于2009年6月1日前,制定俄联邦民事立法发展构想和实施意见措施的建议[9]。2009年10月7日,梅德韦杰夫主持召开俄联邦总统民事立法完善与编纂委员会会议。在该次会议上,通过了《俄联邦民事立法发展构想》(以下简称“构想”)[10],同时要求依据该构想制定关于修订俄联邦民法典的立法草案。根据2010年11月8日俄联邦总统民事立法编纂与完善委员会的决定,关于修订俄联邦民法典的联邦法律草案第一稿在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网站上公布。2011年3月,根据所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重新调整后的上述联邦法律草案提交给俄联邦总统审查。最初联邦法律草案同提交给总统的草案之间主要区别在于,考虑了俄联邦政府部委的建议,尤其是俄联邦经济发展部的意见[11]。2012年4月2日,梅德韦杰夫总统将关于修订俄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以及部分俄联邦立法文件的联邦法律草案[12](以下简称“联邦法律草案”)正式提交给国家杜马审议。
二 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目标与基本方向
根据构想的设计,俄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目标是:进一步发展民事立法基本原则,使之符合市场关系发展的新阶段;在俄联邦民法典中反映其应用和司法解释的经验;使俄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同欧盟法律中相关规定相接近;在俄联邦民事立法中运用有关欧盟国家民法典完善中最新的成功经验;维护独联体国家成员国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整齐划一;保证俄联邦民事立法的稳定性。
俄罗斯民事立法完善的核心就是修订俄联邦民法典,因此,上述构想中所规定的目标,就是俄联邦民法典自身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在该构想中,无论是民事立法基本原则进一步发展,还是具体民事法律制度再设计,都是紧紧围绕上述目标进行的。同样,依据该构想所起草提交给俄罗斯国家杜马审议的联邦法律草案,其编制的基本目的亦是以构想中所列明的目标为基准,围绕其进行具体的设计。应当讲,俄罗斯民事立法修订的目标,清晰地反映了俄罗斯进入社会转型后期渐进式发展阶段,在社会、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环境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对于运用民事立法有效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鲜明地表明在维护现行民法典稳定性前提下,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立法理念与具体规则的态度,设定的目标符合俄罗斯民事立法发展现状,顺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借鉴与融合的基本潮流。
按照构想和联邦法律草案,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的基本方向表现为:
(一)基本原则与重要基础性规则的现代化。现行俄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规定民事立法基本原则和基础性规则,其所反映的是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刚刚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时社会经济现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过渡性质。同时,这些基本原则与基础性规则适用于整个民法典体系,其自身完善效果与科学水平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法典的现代化水准,也直接关系到其他具体制度的调整。因此,俄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成为修订与完善的重点。例如,进一步充实和优化民法典基本原则。强化民事法律调整的道德基础,将诚实信用原则增列为民法典基本原则;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规范民事主体权利滥用规定予以细化和规范化,任何人都不能从非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中获得利益;作为现行民法典中民法渊源的交易习惯,不仅适用于经营活动中,同样亦应适用于公民对于共有财产使用的关系中;规定基于合法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情况下的补偿制度等等。
(二)法人制度与所有权制度重大体系性变化。俄联邦民法典完善进程中的两个极具原则性和系统性改变的领域就是法人制度和物权制度。就法人制度而言,一个最大的变化是将公司关系明确纳入到民法典第二条的民事立法调整对象之中,包括加入公司与公司管理关系。这样调整的缘由是,俄罗斯现行公司立法繁多,公司类型样态不一,立法水平低,不仅彼此之间不协调,也同民法典关于法人一般性规定存在冲突。把公司关系作为民法典特别调整对象予以规定,有助于从更高层面上强化对公司法人立法调整的稳定性,便于在保证民法典对于法人制度调整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顺利地制定仅低于民法典的第二层级调整法人制度的专门性联邦法律,并进而整合与减少现行有关法人的联邦立法。与此有关,关于法人制度调整还体现在对法人类型重新划分,在保留将法人划分为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既有标准的同时,按照内部组织结构标准将法人划分为社团法人和非社团法人,其中商业公司、商业合伙、生产合作社以及大部分非商业组织属于社团法人,单一制企业、基金、机构属于非社团法人。重新确定法人类型的目的在于对于同类法人进行一致性调整;整合作为重要法人组织形式的商业公司类型,仅保留现有民事立法中的两个商业公司类型,即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取消补充责任公司。关于法人制度调整的另一层面是,以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为基点,进一步强化对法人设立、运行、改组、终止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和奠定法人自身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借鉴欧洲其他发达国家以及欧盟立法的经验,提高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建议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100万卢布,将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调整为200万卢布。对于社会公开认购股份的股份公司还要再提高注册资本最低标准;合理强化法人机关对于法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侵权责任)。
在严重疏忽和非经营风险情况中,例如在存在利害冲突情况下以超低价格转让公司财产、在选择交易相对人和签订合同条款时没有尽职调查等情况下,造成损失的,法人机关应向法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法人代表和法人之间签署旨在限制或者免除法人机关责任的协议无效;强化公司登记制度和程序。参照欧盟立法确立公司登记公信原则,任何善意相信公司登记文件的人,不受与登记信息不符事实的影响。因没有提供、没有及时提供或者提供不准确信息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人有义务将设立文件中信息和国家登记的其他信息变化及时告知给利害关系人;统一公司登记机关。将商业组织法人登记机关职能由税务机关划归到司法部,同时司法部目前还负责非商业组织法人登记。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法人登记薄。此外,还将一直游离于法律调整之外的离岸公司纳入到民法典法人制度框架中来。规定了对于离岸公司的法律调整规则,其在履行在俄罗斯统一公司登记薄中登记并且披露设立人和受益人的相关信息义务后,可以在俄罗斯进行商业交易和有权取得财产。
物权制度重构是俄联邦民法典完善进程中第二个系统性、原则性的根本变化。就如同在构想序言中所指出的那样,“尽管在一个民主社会、发达市场和法治国家,完整的物权制度体系是必须的,但是在俄罗斯现行立法中很多物权制度都缺失,而现有的一些物权制度仅仅是被严重歪曲的‘点缀’。”与大部分西方的发达法制不同,俄罗斯现行立法中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现行民法典现代化目的之一就是要建立有机联系的物权体系。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三个调整就是,一是将现在民法典第二编名称由现在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改为“物权”,规定反映物权基本性质的一般性规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等。二是将现行物权立法资源在民法典与其他自然资源立法之间进行再分配。民法典获得对于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排他性调整地位,任何关于土地物权和其他自然资源物权的调整都只能由民法典来规定。三是构建科学规范、类型多样、便于流转、满足利用的限制物权体系。按照构想和联邦法律草案的设计,总共规定9种限制物权,大大扩张了现行民法典中限制物权数量。
(三)在维护民事主体意志自由与行为多样性基础上,重新平衡民法典中公法与私法因素(手段)配比关系。私法理念是俄联邦民法典的核心,但是囿于俄联邦民法典制定于转型初期的历史背景和原苏联立法强化国家对于民事关系监管的历史传统,现行民法典中还是“暗埋”很多公法手段积极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路径。对于公民私人利益领域,“公权力没有权利认为自己是利益的首要表达者和保护者,即使它认为自己对这些利益了解得比利益载体更清楚(遗憾的是,历史上这正是我国国家体制的固有特点)。”[13]从相反的角度看,也是由于历史的局限,在现行民法典中也存在对有关法律调整对象监管弱化问题。因此,在构想中建议,可以从全新的角度审视民法典中公法手段与私法手段平衡关系,核心就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平衡问题。基本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这种平衡关系的掌握,应建立在充分吸收欧盟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和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二是民法是私法,私法的调整方法应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时并不完全排除相关立法所规定的公法(行政法、刑法)手段的运用。
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在民法典修订过程中针对不同调整对象和制度,呈现出严格压缩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空间和对特定民事调整对象加强国家监管并行的两种思路。例如,在合同无效制度设计上,现行立法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双方故意违背民事基本原则而致使合同无效时,双方基于该合同履行的所得应被没收,归俄罗斯联邦所有。实践中其成为经济运行中恶意合同当事人逃避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借口”。因此,合同无效制度调整应深化与弘扬私法理念,尽可能减少合同无效的可能性。对于合同无效后果,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处理办法,而无需国家通过采取剥夺民事主体财富手段来解决。与此相反,为民事流转稳定和提高合法利益归属的可预见性,在对物权制度和公司制度改进设计上,则体现了强化监管的思路。例如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提高公司注册资本、强化公司登记义务与责任。
(四)通过弥补立法空白、凝炼一般性规定、补充完善已有规则、界定存在多重解释规范含义等多种方式实现俄联邦民法典的全面细致化和科学化。民法典现代化目标之一表现为它的全面细致化、科学化,这成为修订的主体内容。实现民法典全面细致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主要手段有四种。一是将最新的法律调整制度纳入到法典中来,例如将有关记账式证券、银行账户和存款合同权利质押、“黄金账户”和贵金属存款合同等规则补充到现行民法典中。二是通过整合现有规则,提炼出具有更高抽象性与更广泛适用范围的一般性规定,强化立法体系性和规范性。例如设置物权总则以统摄所有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则、规定有价证券及其流转一般性规定和财产权利国家登记一般性规定等。三是对现有法律规范大幅度细化,重点就是结合欧盟国家私法中的先进做法和俄罗斯国内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现行民法典中债法总则进行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四是通过明确有争议法律规则含义的方式实现民法典科学化,例如界定关于权力滥用的准确含义等。
在俄联邦民法典修订过程中注重新旧法典适用之间衔接问题,避免由于民事立法规则改变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避免增加民事主体的负担。例如,规定包括投置足够过渡期等保障措施的过渡性条款。就如同在构想中所要求的,“所有基于本构想关于完善民法典和其他民事立法文件的任何举措都应当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即对民事流转参与人在他们的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不设置任何无理由的障碍和困难。”
三 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的实践逻辑
纵观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演进历程,如果说给予其顺利、及时、有效等正向评价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应得益于其所呈现出来的清晰的方向定位、务实的实践路径与有效的立法机制优势。
(一)俄罗斯民法典现代化优先方向是适应转型后期社会经济现实,进一步强化其作为“经济宪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如果说在1994年启动编制的现行民法典中,我们发现了私法理念在俄罗斯的回归与复兴,那么当代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就标志着私法理念在俄罗斯新历史阶段的深度内化。由于原苏联立法传统、俄罗斯国内政治派别斗争和理论界的认识分歧等原因,并非所有私的法律制度都在俄联邦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之内。这一点在法律调整对象上可见一斑。以土地为例,虽然土地已成为私人所有权客体,而在俄罗斯法学界关于民法典与土地法典在调整土地利用关系中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一个激烈争论、悬而未决的问题。例如,土地法学者h.a.塞拉达耶夫确信地认为“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根本不能被民事立法所调整,它始终保持着特殊性”[14]。而在民法学者苏哈诺夫先生看来,“土地法典的任务——规定必要的公法性质的限制、禁止和实现土地目的的程序,基于土地作为被土地法典1条1款1项所正确指出的“作为人生存与活动的基础”“作为受到保护的环境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客体”。作为不动产和物权客体的土地(地块)概念,应当交由民法调整,如同把地块看做是税收对象时交由财政法,把土地看做犯罪侵害的对象交由刑法等。”[15]正基于此,在立法上就体现为两法典对于土地权利制度的交叉调整,且彼此矛盾。此次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尽可能地将原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所有属于私的范畴全部纳入到民法典的调整框架内,从而巩固和强化其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经济宪法”的基础性地位。
(二)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是在现有框架下的大规模“自我扬弃”。正如在构想序言中指出的那样,“俄联邦民法典历经17年的运行,整体上经受住了实践考验和理论验证。民事法律调整稳定和国内经济流转与经济关系平稳的好处,要求我们支持民法典在民事立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在未来珍视地保留它的大部分规则。所以,构想不是要进行任何的国内民事立法法典编纂,甚至也不是准备修订民法典。”质言之,俄罗斯民法典现代化不是重新再造新的民法典,亦不是重新编纂民法典,而是民法典的自我校正与“纳新吐故”。但同时我们注意到,虽然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没有触及法典的根本,不过其面貌已发生重大变化。据统计,俄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将包含629条,而变化的条文达到77.9%。第二部分将包括705个条文,变化比例为15%。第三部分变化比例达到23%。第四部分条文为321个,变化比例为47.7%。这样,整体上修订后的俄联邦民法典条文数量将达到1 778条(增加了14.7%),而修订变化比例为45.3%[16]。
(三)俄联邦民事立法顺利发展受益于俄联邦民事立法机制权威、专业的顶层设计。早在20世纪俄罗斯转型初期,1991年12月,依据俄联邦总统命令成立了俄罗斯私法研究中心。摆在刚刚成立的俄罗斯私法研究中心的中心任务就是制定现行俄联邦民法典。随后,根据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建议,依据1995年10月5日俄联邦总统命令,成立了俄联邦总统民事立法发展与编纂委员会,该委员会设立成为高水平民事立法完善机制建立的重要标志。从2008年7月开始正式启动民法典现代化工作,到2009年10月通过构想,再到2012年4月正式将依据该构想起草的联邦法律草案提交国家杜马审议,民法典现代化工作均是在俄联邦总统领导下,在俄联邦总统民事立法完善与编纂委员会、俄联邦总统私法研究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具体组织下高效率进行。这种权威、强力、专业的私法立法工作体制是保障现行俄联邦民法典制定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性条件,甚至是决定性的条件。“制定民法典草案工作从来都是不平静与不安宁的。但是现在制定民法典现代化草案工作中的激烈对抗,从而使民法典草案推迟了一年的,从前没有过。这种冲突的本质就是,民事立法的“生效”规范与它的“合理”规范之间的对抗。”[17]确切地讲,没有这种民事立法机制的顶层设计,俄联邦民法典制定和民法典现代化工作不可能顺利地冲破重重阻力,克服万千困难,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完成构想和联邦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四)俄联邦民事立法发展与完善高度重视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在1995年俄联邦总统民事立法完善与编纂委员会成立时,就确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时形成了这样一个理念:就是委员会成员应当是与所做出的专业结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因此,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官、科研人员、高等学校教授占多数[18]。目前,该委员会委员共计38人,仍然主要由学者、法官组成。这种专家参与、主导立法的民事立法模式保证了俄联邦民事立法内容科学性、体系完整性、制度规范性、法律体系之间协调性,也保障了民事立法的高效率、低成本。就如同俄联邦总统私法研究中心副主席а.л.马科夫斯基所言,“俄联邦总统民事立法完善与编纂委员会专家工作的经验表明,为了俄罗斯最大利益必须扩大使用专家结论的领域,而不仅局限于民法典、甚至私法领域”[19]。在充分发挥专家立法作用的同时,俄罗斯非常注重私法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早在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俄联邦民法典实践应用和私法理论教学中专业人才短缺问题,1994年7月7日,俄联邦总统命令批准《关于在俄罗斯建立和发展私法的联邦规划》,在规划中规定成立俄罗斯私法学校。俄罗斯私法学校的目标就是培养高水平的法律工作者,这些人能够将文明的启蒙带入到迅猛发展的俄罗斯市场,保障经济流转的稳定与有序,确立私法理念与价值,参与制定俄罗斯新阶段民事立法,还有就是成为国内私法学校的继承者和传承者,俄罗斯重要民法学家所养成的高水平法律文化的传播者。实践表明,俄罗斯私法学校的目标已经实现,所培养私法专门人才已经成为俄罗斯立法部门、司法实践机关和理论教学研究领域的中坚力量,成为俄罗斯国内新生代民法学者,这些人当然地成为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进程中最为有力的智力支撑与人力保障[20]。民事立法完善与编纂委员会专家工作的经验表明,为了俄罗斯的最大利益必须扩大使用专家结论的领域,而不仅局限于民法典甚至无论是俄联邦民法典的编撰,还是现在进行的民法典现代化工作,俄罗斯突出专家在民事立法中的作用和注重培养专门的私法人才已经成为立法的宝贵经验。就如同俄联邦总统私法研究中心副主席а.л.马科夫斯基所言,“俄联邦总统民事立法完善与编纂委员会委员专家工作的经验表明,为了俄罗斯的最大利益必须扩大使用专家结论的领域,而不仅局限于民法典区域。”
如果说,“我们更需要从原来与我们制度相同的国家如何运用法律实现改革和转轨中学到有益的东西”[21],对新世纪俄罗斯民法典现代化的考察与研究,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而言,就具有更为丰富的时代价值。目前,俄联邦民法典全面现代化工作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甚至可以说基本已经结束,一个全新的俄联邦民法典不日将进入俄罗斯社会生活,也将为世界民法典之林提供一个最为新鲜的样材。希望俄罗斯现行民法典制定以及现代化进程中所展示出的思路、目标、方向和措施,能够成为还在制定民法典道路上蹒跚的我国有益的参考坐标,并凝结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后发优势。
〔本文系2013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研究面上项目《俄罗斯土地使用法律制度与中国投资者风险控制》阶段性成果,并受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yjscx2012-001hlju)〕
(责任编辑: 向祖文)
注释:
[1]左凤荣:《充满曲折的俄罗斯崛起之路》,载《当代世界》2011年第11期。
[2]俄联邦总统官方网站,http://news.kremlin.ru/transcripts/5693,访问时间2012年4月28日。
[3]маруся лапкина,гражданский кодекс вновь в центре дискуссий,http://tpp-inform.ru/official/1886.html.2012年1月16日访问。
[4]модернизация экономики россии: приоритеты развития (обзор средств массовой информации). торгово-промышленная пала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м.: ооо 《тпп_информ》, 2011. с.6-7.
[5]罗·安德烈:《wto与俄罗斯法律改革》,载《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年12期。
[6]王郦久:《俄罗斯:为现代化调整外交政策》,载《世界知识》2010年第15期。
[7]калиниченго п.а.развитие правого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я отношения между россией и европейским союзом :итоги 2010 года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е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о :юридические аспекты.с.36.
[8]там же.
[9]указ президент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18 июля 2008 года n 1108 г. москва о 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10]концепция развития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11]информационное сообщение о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й научно-практической конференции 《проблемы модернизаци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2011年12月19日,由俄联邦经济发展部主办,在俄联邦商会举行了关于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的科学应用大会。此次会议是为纪念俄联邦总统私法研究中心成立20周年,同时就俄联邦民法典现代化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上述俄文资料即为本次会议的信息汇总。http://www.privlaw.ru/files/20let.doc,访问时间2012年6月16日。
[12]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части первую, вторую, третью и четвертую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а также в отдельны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ые акты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13]е.а.苏哈诺夫主编:《俄罗斯民法》(第1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页。
[14]сыродоев н. а. о соотношении земельного 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 гос. и право. 2001. № 4. с. 35.
[15]суханов е.а. вещные права в новом земельном кодексе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экологическое право, 2003, № 1.с.54.
[16]кириллов п.в.модернизация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http://www.ivcons.ru/index.php?p=articles&categ=16&type=special&area=1&id=1138 2012年4月14日访问。
[17]информационное сообщение о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й научно-практической конференции 《проблемы модернизации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18]там же.
[19]там же.
[20]俄罗斯私法学校分为两个部分,莫斯科分部和叶卡捷琳堡分部。自创办15年来总计培养了782名毕业生,这些毕业生活跃在俄罗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高等学校,律师界等领域,仅在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工作的就有16名毕业生。按照俄联邦总统研究中心副主席а.л.马科夫斯基评价来说,“每一名毕业生都是21世纪成功的人”。
[21]江平:为《俄罗斯法译丛》出版所做的总序,摘自黄道秀译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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